《扬州京华城中城一期房产预购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报告(2008年四季度)

时间:2009-01-10 字号: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28日设立了“扬州京华城中城一期房产预购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作为受托人,现就本信托成立至12月31日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成立日:2008年9月28日
2、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3,000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18个月,满12个月可提前终止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开户银行为建行内蒙分行营业部迎宾北路分理处、账号为15001706680052502641。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把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购买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京华)开发的扬州京华城中城一期71号楼已竣工未销售的52套住房,共计建筑面积10785.32平方米。扬州京华将融资资金用于支付已开发的SOHO项目后期配套建设费、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扬州京华支付信托利益的来源主要为预售房产范围内71号楼52套房屋的销售回款,其他补充来源主要为融资期内扬州京华在其他楼盘上的权益性现金流。信托计划成立一年,扬州京华将按照房屋销售溢价13%的价格回购信托预购房产。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受托人以此向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及分配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截止2008年12月31日,信托计划资金无任何挪用情况发生,项目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预购房产回购情况
        2008年12月16日,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回购本《信托计划》预购房壹拾套,建筑面积1,938.39m2,回购溢价率10%,回购资金5,930,923.00元。
六、信托财产及收益情况
        截止2008年12月31日,本计划信托资产总计30,543,413.78元,其中货币资金5,935,161.96元;信托负债合计为500.00元;信托权益合计30,542,913.78元,其中未分配利润542,913.78元。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入累计1,443,314.28元,其中:投资收入539,174,82元,利息收入4,139.46元,其他收入900,000.00元。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为900,400.50元,其中:受托人报酬900,000.00元;银行结算费400.50元。
七、信托计划的风险防范措施
        1、市场风险防范措施:
        近几年,扬州房地产业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深化和贯彻实施,保持稳定、有序、理性的良好发展态势。扬州京华城中城项目作为扬州市的重点工程、扬州新城区核心位置的住宅项目,从项目获取、前期报建到施工建设,各个环节都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且从项目前期的销售情况来看,扬州市场的消费者对本项目认可度高。
        2、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控制措施:
        (1)受托人与扬州京华约定:扬州京华到期必须无条件回购预购房产,并承担不可撤销责任。同时扬州京华已认购本次信托计划中的500万个信托单位,并将500万个信托单位的信托受益权质押给受托人做为履行到期支付回购房款的保证。
        (2)根据信托产品设计要求,信托融资期限为12个月,信托计划期限为18个月。当信托融资期限到期,扬州京华没有回购预购房产,受托人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扬州市房产局办理预购房产的产权证书。办理过户后,受托人将集中处置预购房产。
        3、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
        受托人制定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地降低信托计划管理风险。
        受托人与扬州京华、农行扬州分行签订《项目资金账户监管协议》,要求扬州京华在农行扬州分行开立监管账户。当扬州京华需要销售预购房产时,首先需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的要求,以销售溢价13%的价格回购受托人预购的房产,将解房款转入在农行开设的监管账户作为支付信托利益的保证金。
在确认该笔资金入账后,受托人撤销该房产的预售备案登记。
八、信托经理情况
        受托人指定下列人员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张静、刘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