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净资本监管 依赖再融资有违政策初衷

时间:2010-10-11 字号: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引发了另外一种可能:信托公司的再融资。关于再融资的方式,借助媒体之口,信托公司人士也表达了自己的设想:增资扩股或者是上市。  
        的确,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托公司需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并且持续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以及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虽然在经历了不久前新一轮的增资扩股后,目前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基本没有低于2亿元的,但如果持续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以及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则净资本的大小决定着业务规模的大小。按照如此逻辑,信托公司只有扩大净资本之后才可能扩大业务规模,并进而扩大盈利。因此,《办法》出台引发信托公司的再融资潮也是政策实施的必然结果。
  但是,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答记者问中,对于《办法》推出的目的,其说法是:促使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其中并没有促使信托公司再融资的说法。事实上,在2007年始的信托公司增资扩股潮之后,一批金融企业、大型实业企业和著名外资机构进入了信托公司,对信托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起到了很好的正面作用。从监管者的角度,上一轮增资扩股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一批金融企业、大型实业企业和著名外资机构进入信托公司后,这一政策目的实际上应该已经初步达到。在此之后如此短的时间内,如果说监管层意图通过政策引导信托公司再融资,显然难有说服力。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引发信托公司再融资,并不是监管层的政策意图,而是信托公司的应对策略。
  那么这一并非政策意图初衷的应对策略是否得当?
  首先,经营与监管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从公司经营层面和监管层面两个不同的角度考虑同一个问题,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在企业经营风险中,政策风险一向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问题。因此,脱离政策的引导方向另寻它途本身就有可能产生问题。特别是在信托公司的研究力量不强,“轻宏观研究、重微观经营”的现实情况下,就更容易走向与政策相悖的道路,从而引发政策风险。事实上,在信托公司的发展历史上,这种风险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也应该是信托人感受最深的。
  其次,从竞争层面看,目前信托公司经营的是与银行、证券、保险同质的资金业务。即使将净资本做大,是否能够与银行、证券、保险竞争?从全社会的机构配置上,是否有增加与银行、证券、保险同质业务机构的需求?政策是否允许这种现象的存在?在做大净资本之前,这些都是信托公司在还经营资金业务之时必须考虑清楚的。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对于整个信托行业,做大带来的可能不是发展,而是毁灭。新巴塞尔协议中对资本约束的强化表明,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监管者对于银行业做大并不是一种肯定的态度。这一点,对于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同样适用。
  对于信托公司通过再融资将净资本做大,似乎还另有隐忧。
  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新两规中有一点特别值得关注:即将信托公司名称中原有的“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二字删除。这一变化所针对的现象是:在此之前信托公司重自营业务,轻信托业务,导致了信托公司将自身做成了“投资公司”,背离了“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本源业务。删除名称中“投资”二字,目的就在于引导信托公司回归到“信托”的本源中来。但是,如果新一轮再融资潮掀起,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增大,的确会扩大信托规模,但另外的一种可能也是存在的:即通过再融资方式增加了净资本后,因为股东利益的压力,信托公司有可能再次回到“重自营、轻信托”的老路上去,把“信托公司”办成“投资公司”。特别是在国内并没有“信托业法”或“受托人法”等相关法规约束的情况下,以融资方式增加净资本后,资本的压力有可能导致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资金为自营资金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受益人的利益。这是隐忧之一。
  以融资方式增加净资本从而扩大信托规模的经营思路,实质上延用的仍然是金融杠杆原理。信托公司的经营者希望以净资本的增加撬动更多的资金使用权。而这种思维模式仍然是规模经营的思路,以规模换利润。与精细化管理模式比较,应该是一种粗放的经营模式。这种粗放的经营模式,对于强调信托公司对资金和财产管理的精细化是一种削弱。试想,一家两百来人的公司去管理数千亿元的资金,如何能精细,又如何能实现完全的自主管理?信托公司自身有没有这种能力?因此,按照越做越大的思路,在以规模求效益的盈利模式下,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将很难实现。这是隐忧之二。
  或许以上市方式实现再融资仅仅是信托公司的一厢情愿,但增资扩股还是信托公司完全可以办到的。但这是否就是信托公司应对《办法》最好的方式呢?
  实际上,在“以再融资增加净资本应对《办法》”之外,似乎还有另外一个增加盈利的办法———减少风险资产,通过自主管理能力的提升,提高盈利能力和水平,从而实现盈利的增长。很显然,相对于以规模求效益的“大就是美”的模式,这种“小并美丽着”的路径的确需要信托公司付出更大的努力,但这种付出也正是于行业、于公司自身更长久发展的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