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将资金划至私人账户 如此理财敢玩吗

时间:2010-12-03 字号:

        “最低资金5万元的小散户也能和300万元大投资客一样享受10%的年化收益率。”日前,市民张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63523600反映:兴业银行(601166)上海人民广场支行近日销售的一款房地产信托产品,以4倍于当前银行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收益作回报,他和亲友喜出望外去投资。不过他们必须先与银行签订一个委托投资协议,将全部资金划拨至陈某的账户内方可参与。渴望理财的张先生询问,如此“弯弯绕”理财有风险吗?

银行:小散户可“集资”参与

        在威海路147号兴业银行人民广场支行理财柜台,相关员工向记者出示了这款名为“新华信托·天津浩地集团山水云天项目贷款集合资金”的信托计划说明书。这款信托理财产品发行地在重庆,期限为24个月。信托计划规定,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单笔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如认购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年收益率预计10%。记者询问如果自有资金5万元能否参加,柜台人员又拿出一份委托投资协议,说只要签署该协议,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陈某,同样可以享受10%的收益率。

        陈某是谁?柜台员工称是本支行副行长。这位员工解释:由于小散户资金有限,达不到信托计划的资金要求,于是采取将小散户们的资金汇集起来的办法,以陈某的名义参与该信托计划。小散户与陈某签署委托协议后,陈再以个人身份单方面与新华信托签署相关合同。

        银监会:不符规章将追查2007年3月1日实施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委托人应为合格投资者;而合格投资者是指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办法》还规定,委托人应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比对相关条款,银监会相关人士认为此项理财计划不符合资金信托的条件,他们将予以监管追查。

        据悉,中国银监会自11月28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0年银行业公众教育服务日活动”。市民呼吁有关部门普及、宣传金融知识的同时,应加强行业监管,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