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调整表出炉

时间:2010-09-09 字号:
        本报讯在公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同时,证券时报记者独家获悉,监管层业已将该办法配套的风险资本调整表下发至相关信托公司,该办法与风险资本调整表一起将成为管理层对3万亿信托资产进行监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另据一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在监管层认为有需要时,不排除对相应的风险系数进行调整。
风险系数调控信托业务
        一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在当初对业务进行讨论时,监管层曾表态,风险资本调整表所设定的比例是可以变动的。这意味着,如果监管层认为房地产信托业务需要调控时,不排除对其对应的风险系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据了解,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早已签署,但与之配套的风险资本调整表(包含自营业务风险资本调整表与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调整表)却一度难产。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主要是因为业界对于银信合作业务的具体细则一直存在着争议。据悉,银信合作业务的相应细则规定并没有招来信托行业的集体反对,却更多地引发了来自银行业界的不同意见。
        业内人士指出,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托公司可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与其净资本直接挂钩,但风险系数的不同则导致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时会权衡该项业务带来的净资本收益率。
        根据此次出台的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调整表,“银监发(2010)72号文”下发后的银信合作业务和集合类信托业务均采用同一风险系数比例。即银信合作业务和集合类信托业务以同样的比例计入风险资本,两项业务所占用的净资本一样。在该新政策下 信托公司为提高公司自身净资本收益率,将更倾向做集合类信托业务。
        此前,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的时候,手续费平均约为千分之二,而在业内今年爆发价格战后,其手续费最低已至万分之五,而集合类信托业务手续费多在百分之一以上。据记者了解,目前部分投资房地产的集合类信托产品的整体收益甚至可以达到10%。这意味着集合类信托业务的信托报酬率远高于银信合作业务。
        此外,风险资本调整表中也显示,对“72号文”下发之前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将实行区别对待。其中主要在“融资类信托业务”业务上,“72号文”下发后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所对应的计入风险资本比例系数,将比下发前的高出1个百分点。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72号文”中已经要求银行与信托公司在两年内处理完银信产品中的“融资类信托业务”,因此有理由对这部分即将另行处理的存量资产实行区别对待,以减轻信托公司的资本压力。
地产类业务仍是调控核心
        从信托业风险资本调整表的总体情况看,各项业务风险系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约为2%,这意味着一家7亿资本金的中型信托公司大约对应着350亿的信托资产规模。而在诸项业务中,房地产类业务成为该表调控的核心部分。
        该表显示,“72号文”下发后的“房地产类融资业务”,即单纯提供房地产贷款的业务,其计入风险资本比例系数在各项信托业务中最高,达到了3%。这意味着100亿的房地产融资类业务总规模,其占用的风险资本就将高达3亿,按照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计算公式,相应地也将占用信托公司大量的资本金。
        在如今的房地产信托市场,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动辄就是数十亿的规模。从2009年的情况看,54家公布年报的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计为605.60亿,平均每家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约为11.21亿。以此计算,对于“72号文”下发后的“房地产类融资业务”,平均每家公司公司最多只能做到400亿左右的规模。
        相对而言,在信托业风险资本调整表中,“股权投资类业务”所计入风险资本比例系数仅为1.5%。由于信托产品允许投资房地产公司股权,因此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类相关项目的时候,从提高单项业务的资本回报率出发,就应该更倾向于资本占用比例更低的“股权投资方式”,而非上述“融资业务方式”。
        同时,有信托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正流行“股权+债权”,且以债权(即融资业务)为主的设计方式。因此,他认为,在相关规定出来之后,监管层可能会加强对房地产信托的性质认定,即准确判断一个“股权+债权”的信托产品应该属于“股权投资业务”还是“融资业务”,以防止市场上“假股权、真债权”的情况继续发生。
        最后,风险资本调整表还显示,为防止信托公司成为大股东提款机,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业务将相应受到最高的限制。该表规定,“单一类资金投向关联企业的信托业务”和“银信合作中理财资金来自母公司的信托业务”风险资本比例系数均为3%,与“房地产类融资业务”并列。
信托业风险资本调整表
(截至2010年9月3日)
信托业务种类 计入风险资本比例(%)
(一)单一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 0.30%
其他 0.50%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 0.80%
(3)其他投资类业务 0.80%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1.00%
(2)其他融资类业务 0.80%
3、事务类信托业务0.30%
4、其他
(二)银监发(2010)72号文下发之前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 0.50%
其他 1.00%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 1.50%
(3)其他投资类业务 1.50%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2.00%
(2)其他融资类业务 1.00%
3、其他
(三)集合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和银监发(2010)72号文之后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 0.50%
其他 1.00%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 1.50%
(3)其他投资类业务 1.50%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3.00%
(2)其他融资类业务 2.00%
3、事务类信托业务0.50%
4、其他
(四)附加风险资本
1、单一类资金投向关联企业的信托业务 3.00%
2、银信合作中理财资金来自母公司的信托业务3.00%
链接
银监发(2010)72号文
银监发(2010)72号文:主旨在于规范银信合作。内容包括:(1)对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实行余额比例管理。此类业务占比不能高于30%,如果超过30%,不能再发行此类产品;低于,可以发行;(2)叫停了通道类业务;(3)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产品不能投资于非上市股权。银监会对于银行的规范内容包括:今明两年内,将表外资产并入表内,并且按比例计提拨备(150%)和资本(11.5%或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