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一机一中校园建设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时间:2012-08-01 字号:
尊敬的受益人:
        《包头一机一中校园建设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2年6月26日结束,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已按时收回,并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 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 、信托资金规模:3000万元
2 、信托资金用途:用于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中学图书实验楼和综合体育馆建设项目
3 、信托计划类型:集合
4 、信托计划期限: 2009年7月26日—2012年6月26日
5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信托贷款
6 、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 、年信托收益率:预计8%/年,2010年10月20日上调至8.364%;2010年12月26日上调至8.574%;2011年2月9日上调至8.819%;2011年4月6日上调至8.994%;2011年7月7日上调至9.169%;2012年6月8日下调至8.924%。
8、信托贷款利率:预计11%/年, 2010年10月20日上调至11.52%;2010年12月26日上调至11.82%;2011年2月9日上调至12.17%;2011年4月6日上调至12.42%;2011年7月7日上调至12.67%;2012年6月8日下调至12.32%。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3000万元,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贷放给包头一机一中,用于该校图书实验楼和综合体育馆项目建设。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了《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一)资金运用及退出方式
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资金贷放给包头一机一中,用于包头一机一中图书实验楼和综合体育馆建设项目。受托人以未来3年收取的贷款利息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期满,由包头一机一中以信托计划初始金额偿还华宸信托的信托借款,而后受托人兑付信托本金。
(二)信托资金退出保障方式
1、包头市青山区通和担保中心为贷款本息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包头一机一中以政府补贴受益权提供质押担保
青山区政府、人大、财政出具政府补贴文件,安排预算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包头一机一中将该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给华宸信托,作为履行到期偿还该笔信托借款本息的担保。
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10,568,765.86元 。其中:贷款利息收入10,480,408.32元;信托专户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88,357.54元。
(四)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2,857,549.22元 。其中:受托人报酬2,735,489.16元;销售服务费117,000.00元;印刷费500.00元;银行结算费1,560.06元;律师、咨询费3,000.00元。
(五)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7,711,216.64元。其中:于2010年7月26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2,433,333.38元;于2011年7月26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2,608,117.68元;于2012年6月26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2,587,645.04元;2012年7月12日向受益人分配清户利息82,120.54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12年6月26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30,000,000.00元。2012年7月17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