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

时间:2014-08-15 字号:
一、活动目的
        坚持不断的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是华宸信托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确保公司稳步发展的基础。本次活动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开展普及金融知识已取得的成效,更高层次的提升公众金融安全意识和金融知识,积极引导公众科学理财,理性理财,掌握金融技能,增加财产收入,为社会公众营造学信托、懂信托、用信托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华宸信托在提高公众金融素质、促进金融生态建设、服务百姓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领导
        为使本次“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有序开展、稳步推进,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切实做好组织、宣传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张俊强(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范永胜(公司副总经理)
                        晋军(公司董秘)
                        管艳秋(公司总助) 
       成 员:张静、杜东方、王猛、陈俊刚、史军保、刘娜、王苑、潘琳、靳正如。

三、活动剪辑
        为切实加强信托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持续开展金融公众教育服务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关于转发《2014年度中国银行业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内银协发〔2014〕26号)要求,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过缜密部署,于2014年6月全面启动了“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
2014年6月5日,公司本精干高效的原则在本部营业大厅门前举办了“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的启动仪式。公司领导、活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主要业务骨干都积极参与了此次活动。活动中,公司集中在营业大厅门前悬挂横幅,设立展台,摆放宣传材料,并与前来咨询的顾客进行一对一交流,向他们介绍了信托常识、信托特点、信托风险、理财服务、信托业务的办理流程等相关金融知识,并获得客户好评。本次活动共接待客户30多人次,发放各种宣传册120多份,内容包括:投资理财等存在风险点的金融知识,以及反洗钱、防欺诈等金融知识。整个活动气氛热烈,公众参与热情高涨。


        2014年7月11日,公司在呼和浩特鑫泰家园小区门前开展了以”宣传信托知识及产品“和”远离非法集资,共创美好生活“为主题的公共教育活动。活动中,公司员工耐心的向居民讲解了非法集资的危害,呼吁居民远离非法集资,并向居民发送宣传材料,向居民介绍了信托常识、信托特点、信托产品、信托办理流程、信托风险等相关金融知识,获得居民们的一致好评。


        2014年7月23日,公司利用信托营销部一楼对外营销大厅开展了定点宣传,公司在营销大厅内设立了咨询台,摆放宣传材料,利用电子滚动屏播放宣传内容,对公众进行金融常识、信托特点、信托风险及信托产品的知识普及,并指派专人对现场顾客咨询进行一对一的答疑,产生效果良好,充分体现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上述活动加深了公众对信托金融知识的认知和了解,提升了社会公众金融安全意识和风险认知能力,实现了”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的良好效果。
四、信托知识
1.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当事人有哪些: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通常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哦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收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信托制度有哪些优越性: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2)、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
        这表现在以下方面: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3)、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最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具有保密的功能。
4.什么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5.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宗旨是什么?
        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宗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公司有着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服务手段,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基础功能,及财产管理功能,中介服务功能,资本运营功能。信托公司不仅可以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丰富的理财产品,而且对完善投融资体制、推动经济发展有着独特的作用。
6.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从事同业拆借;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7、信托理财的含义
        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信托公司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唯一监管严格的合法受托主体,信托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信托制度的优势,运用投资、贷款、财产管理等多种金融理财手段,为合格投资者管理财产,最终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理财目的。
8、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时应注意的问题
        投资者应仔细研究信托产品,在对风险和收益有一个基本判断的情况下再作出是否投资于某一信托理财产品的决定。
  (1)要选择信誉好的信托公司。投资者要认真考量信托公司的诚信度、资金实力、资产状况、历史业绩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是否值得购买。
  (2)要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在事先确定了信托资金的投向,投资者可以透过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的行业、现金流的稳定程度、未来一定时期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对项目的成功率加以预测,进而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
  (3)要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如果融资方因经营出现问题而到期不能“还款付息”,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就成为决定投资者损失大小的关键。
  (4)应注意不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是否与自己的偏好相适宜,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证券市场等领域的项目风险相对较高,收益也较高,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投向能源、电力、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则安全性较好,收益也相对较低,比较适合于稳健投资者。
  (5)投资者在选购信托理财产品时,还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例如: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并对自己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信托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不可提前赎回或支取资金,购买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资者遇到急事需要用钱,可以协议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尽量以闲散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目前,信托法规对信托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信托公司向投资者申明风险并及时披露信托产品的重要信息。
9、信托理财产品的形式
(1)信托公司设计具有明确的信托目的、信托期限、预计收益率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投资者按照以下流程购买,分享投资利益。 
        填写《信托计划认购单》-缴款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领取《信托资金缴款收据》-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2)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其量身定做理财计划,以实现委托人的理财目的。
(3)设立为个人服务的信托,统筹客户的理财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兼顾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安排投资组合,为客户量身定制理财产品,从而最大程度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主要有财产处理信托、财产监护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和遗嘱信托等。
如财产处理信托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就自己去逝后的遗产所设立的信托,它是遗嘱人在其生前设立的,在其去逝后才发生效力的信托。
10、对投资者的要求
投资者购买信托理财产品,须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合格投资者:
(1)单笔投资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其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五、反洗钱相关知识
(一)洗钱危害
1、洗钱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提供便利,为犯罪
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合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
2、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
康发展。洗钱主要目的是掩饰和隐瞒违法所得,使违法所得表面合法化。
3、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
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
4、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
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5、 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6、 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
的法律风险和运营风险。.
(二) 保护自己,远离洗钱
1、选择安全可靠地金融机构
2、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3、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4、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5、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6、远离网络洗钱陷阱
7、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 远离非法集资、共创和谐社会
(一) 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的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一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权、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祖、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
3、以虚假宣传造势
4、利用亲情诱骗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