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执行张士军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事宜的通知

时间:2016-10-11 字号:
张士军先生:
        因其他通知方式无法联系到您本人,故采用公告方式向您通知协助执行您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事宜。
        您于2015年4月30日与我公司签署了编号为【HXX1JXT20150025】的《华宸•祥云飞龙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并认购了我公司“华宸•祥云飞龙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项下的中间级信托单位10,000,000份,对应信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中间级信托单位的最长存续期限为36个月,优先级信托单位全部结束后,中间级信托单位和劣后级信托单位可提前结束。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您合法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应分配信托收益+信托本金)的权利。
        我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出的编号为(2016)京0105执5044号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因您个人与自然人宋锦绣发生的民事纠纷达成的编号为(2015)朝民(商)初字第53456号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公司须协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您持有的华宸•祥云飞龙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至宋锦绣名下。
        现我公司郑重向您发出通知,我公司已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相关要求,于2016年9月12日办理了您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全部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至宋锦绣名下,变更登记手续已于当日办理完毕。自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本信托计划项下原由您持有的10,000,000份中间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项下的所有权利及对应义务由宋锦绣享有及承担,您不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上述事宜请您知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京0105执5044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2016)京0105执5044号》原件留存于我公司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