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鼎兴11号-昆仑燃气公司经营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时间:2019-10-28 字号: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鼎兴11-昆仑燃气公司经营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930日,36个月期项目本金到期未付,延期1年。应于2019930日到期。实际信托本金于20190828日到账,延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于2019910日到账。信托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已全部提前收回,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信托资金规模:总规模人民币6,000万元;其中: 12个月期2,000万元,2015930日至2016930日;24个月期2,000万元,2016930日至2017930日;36个月期2,000万元,20170930日至20180930日。 

2、信托资金用途: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燃气”)经营收益权,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天然气城区管网项目建设工程款、设备款等。 

3、信托计划类型:集合类资金信托

4、信托计划期限:2015930---2018930 

5、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其他收益权 

6、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信托贷款利率为:12.0%/年。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6,000万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与借款人昆仑燃气签订了《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将信托资金全部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受让昆仑燃气经营收益权,昆仑燃气将转让经营收益权所得价款用于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天然气城区管网项目建设工程款、设备款等。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受托人以昆仑燃气支付的经营收益权收益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兑付信托本金。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三、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1、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贷放给昆仑燃气。受托人与昆仑燃气签订了《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编号为:HXXCJZH20150135)。信托贷款本金按期于各个到期日偿还,贷款利息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分次结算。信托贷款年利率为12.0%。还款资金来源为昆仑燃气的经营收入。担保措施:受托人与内蒙古日信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信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HXXCJBZ20150133),为昆仑燃气6000万元信托贷款本息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9月,昆仑燃气申请36个月信托本金延期至2019930日,受托人与昆仑燃气签订经营收益权延期回购协议(编号:HXXCJZH20150135-1),与日信担保签订《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HXXCJBZ20150133-1),与委托人签订华宸•鼎兴11-昆仑燃气公司经营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HXXCJXT20150138-[ ]1),项目正常存续。 

信托本金于20190828日到账,延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于2019910日到账。信托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已全部提前收回。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4,067,777.40元。其中:受托人报酬4,038,986.33元;律师费3,000.00元,资料印刷费2,610.00元,差率费7,152.00元,银行结算费398.00元。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收益12,716,796.30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190918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完毕36个月期信托本金2000万元。20191014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