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阿左旗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清算报告

时间:2020-09-18 字号: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阿左旗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年9月11日,60个月期项目本金到期未付,实际信托本金于2018年12月12日到账,延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于2020年7月27日到账。信托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已全部收回,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信托资金规模及期限:总规模为人民币30000万元,信托期限最长为60个月,其中:6个月期1600万元,12个月期1900万元,18个月期1600万元,24个月期1900万元,30个月期600万元,36个月期5000万元,42个月期3700万元,48个月期5000万元,54个月期3700万元,60个月期5000万元;

2、信托资金用途:信托资金全部贷放给借款人,用于阿拉善左旗棚户区三期改造项目。

3、信托计划类型:集合类资金信托

4、信托计划期限:2013年09月11日--2018年09月11日

5、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贷款

6、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信托贷款利率为:12.2%/年。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30000万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与借款人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将信托资金全部贷放给借款人,用于阿拉善左旗棚户区三期改造项目。受托人以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兑付信托本金。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三、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1、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贷放给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受托人与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HXXCJZH)。信托贷款本金已全部偿还,贷款利息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分次结算。信托贷款年利率为12.2%。还款资金来源为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担保措施:受托人与内蒙古宁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HXX3JBZ2013185),为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30000万元信托贷款本息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9月11日,60个月期项目本金到期未付,信托本金实际于2018年12月12日到账,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将5000万元信托本金及信托计划期内的信托收益向受益人兑付。鉴于2018年9月11日融资方未按时兑付信托本金,逾期期间,融资方未就展期事宜与我公司达成协议。按照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XX3JXD2013183)“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一)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还款,或者未按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提前还款计划还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贷款人有权就贷款逾期部分按合同利率上浮50%的比例计收利息。逾期利率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的要求,我公司在收到信托专户到期本金5000万元后,向融资方下达逾期利息还款通知单: 计息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收款当日不计息),计息利率为18.3%(其中基准利率为12.2%,在此基础上上浮50%),计息天数为92天,计息金额为2,338,333.33元。我公司自信托本金及信托计划内利息到期兑付后,已持续与融资主体、担保主体沟通还款事宜,并已经采取函件催收、现场催收等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合同约定,归还逾期期间产生利息。我公司在履行尽职管理责任过程中落实情况,并进行披露。延期期间产生的利息实际于2020年7月27日到账,并于2020年8月14日向受益人兑付。信托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已全部收回并向受益人分配完毕。

2、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126,636,542.48元。

3、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23,384,631.47元。其中:受托人报酬23,321,516.93元;律师费5,000.00元,资料印刷费2,386.00元,差旅费12,500.00元,银行结算费4,618.16元。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收益103,251,911.01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20年8月14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分配延期期间产生的利息。2020年8月26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