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万里行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之八:以案说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引发投诉案

时间:2020-06-24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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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510,消费者向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投诉,称其因银行卡身份证实名认证过期,通过该市某商业银行网点自助机具办理重新认证时,被强制要求登记学历和收入等个人信息,因消费者持有的为储蓄卡,其认为不需要登记此信息并向某商业银行客服反馈。但某商业银行对消费者的答复是,其依据人民银行文件规定收集信息,此举是为了满足《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年第2)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 191)的监管要求。消费者认为上述两个文件并未提到个人学历和收入信息,对某商业银行的做法表示不满。

2018531,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就某商业银行违规收集个人开户信息问题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了某商业银行在个人开户信息收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一是立即停止收集与开展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向其总行反映个人自助设备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相关设置,并在自助开户设备整改完成前,暂停辖区所有自助开户设备的开户业务;二是禁止采用误导或强制行为违规要求客户填写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的个人资料;三是切实履行对客户信息采集前的告知义务;四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升其业务素质、技能和服务水平。

二、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 314)第二十八条规定:“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收集个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某商业银行在个人开户过程中收集的学历、收入等信息,与开户业务无直接关联,也超出了现有监管规定对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关于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通过某商业银行自助机办理开户业务时,系统里并没有设置开户须知来明确告知开户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依据和使用规则等,相应的借记卡章程和借记卡领用协议也没有针对信息收集告知内容的相应格式条文,更没有工作人员现场提示告知。

对于客户反对提供较敏感的学历、收入等信息,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现场引导客户时指出学历信息可以选填其他”,收入信息可以选填“0”或任意金额”,因此并没有起到认真识别客户且在客观上有协助采集不真实数据之嫌。该种以契合监管要求之名,随意引导客户填写信息的行为,不仅不符合监管要求,也与其在客户声明、开户章程中列明的客户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否则将承扣法律责任相悖,不仅对客户产生误导,也易引发法律风险。

三、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在执行监管政策时,尤其是金融机构总部在统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要准确解读各监管部门政策,把握好业务监管要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不应过分解读监管政策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能够准确贯彻落实总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尽快完善个人信息管理内控机制制度,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个人金融信息采集、使用、存储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有效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

3.金融机构要明确各岗位人员信息管理职责权限,制定安全控制流程,加强柜面人员管理培训,尤其注意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处理、使用、共享等各个方面所需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以及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行为的边界等的教育培训。(本案例源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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