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信托·宸兴2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时间:2024-03-18 字号: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推出的华宸信托·宸兴2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作为信托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信托合同》的规定,始终坚持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忠实地为委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该信托计划于2024228日提前终止,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概况

(信托计划名称:华宸信托·宸兴2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成立日:第一期:2022129

                        第二期:2023210

(信托计划规模:第一期信托规模10,670.00万元

第二期信托规模9,865.00万元

(四)信托计划期限:第一期自2022129日至2024319日;第二期自2023210日至2024319日。

()信托计划类型: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七)信托计划投资标的债券:包头交通投资集团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21包交01

()信托资金保管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1.账户名称: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3.银行账号:5920 1010 0101 3387 77   

二、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处分

(一)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二)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项目信托文件的规定,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三)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受让包头市交投正全基金公司持有的“21包交01”债券。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没有发现信托计划资金任何挪用情况发生。按照信托计划合同约定,受托人将于2024319日行使回售选择权,将该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标的债券回售给债券发行人,以实现信托计划的退出。202414日,受托人收到债券发行人关于“继续持有2亿元公司债的商请函”,建议本信托计划在后续两年继续持有标的债券;2024116日,受托人已就是否继续持有该债券向债券发行人回函,函中声明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行使回售选择权。202427日,接到债券发行人通知,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安排充足的回售资金,已联系一家机构拟从二级市场受让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债券。

为保障信托资金安全、全额兑付,经受托人研判,拟从二级市场转让该信托计划持有债券,因债券转让涉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需召开受益人大会,202428日,就该信托计划拟提前终止的事项经受托人业务决策委员会审议实施,同日在受托人官网对第一次受益人大会通知及议案进行公告;按照公告要求,228日召开了受益人大会,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共4人,代表收益权份数11865万份,占该信托计划收益权份数的57.78%。按照《华宸信托·宸兴2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受益人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经审议,出席会议的全体受益人一致通过提前终止该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终止日为2024228日。受托人将按照受益人实际持有信托份额天数计算信托收益,并于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兑付信托本金及相应收益。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计划符合终止条件。

四、信托财产的归属与收益分配

(一)信托财产的归属

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如信托财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费用、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及受益人的参考信托利益后仍有剩余的,作为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支付给受托人。

(二)信托收益及分配

本信托计划在存续期内实现信托收入共计13,917,278.59元。信托费用支出共计1,444,722.80元,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52,079.33元,受托人报酬1,363,407.51元,托管费11,722.98元,律师费3,500.00元,资料印刷费2,250.00元,银行服务费11,722.98元,银行结算费40.00元。根据《资金信托合同》规定,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收益12,472,555.79元。

 

五、声明

2022129日至2024228日,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华宸信托·宸兴2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在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