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七日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2024年第1季度)

时间:2024-04-12 字号: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起设立的华宸·七日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于2023531日依法成立。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向您报告本信托计划成立后2024年第1季度的信托事务管理事宜。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华宸·七日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三)信托计划成立日:2023531日。

(四)信托计划规模:截至2024331日本信托计划存续期信托规模为人民币2,270.46万元。

(五)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但存续期限不少于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受托人可不经受益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具体以受托人网站或APP客户端上公告为准。

二、信托财产保管户开立情况

本公司为该信托计划设立了信托专户:

开户名称: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

开户账号:0602003029200191169

三、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处分

(一)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二)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项目信托文件的规定,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三)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各类存款、各类债券及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经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投资范围限定在标准化资产的信托、券商、基金、保险、银行和期货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业保障基金等。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未发现存在信托计划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信托计划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四、信托财产收入、估值及信托利益分配

截至2024331日,本计划信托资产总计22,704,577.30元,其中:货币资金32,175.62元,应收款项271.94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2,672,129.74元;信托负债合计为10,796.75元,其中:应付受托人报酬9,389.49元,应付托管费250.37元,其他应付款项1,156.89元;信托权益合计22,693,780.55元,其中:实收信托22,330,313.04元,未分配利润363,467.51元。

202411日至331日,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入累计63,860.81元,全部为利息收入。截至2024331日,支出费用合计8,858.57元,其中:受托人报酬8,572.62元,托管费228.59元,银行服务费57.36元。可供分配的信托利润363,467.51元,已分配信托利润0.00元,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363,467.51元。

截至本报告期最后一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为1.0163,累计单位净值为1.0163。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投资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估值结果可能和最终实际分配清库存在偏差,最终应以实际分配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披露

(一)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有关规定自202411日起,产品认购、申购、赎回规则调整如下:

1.认购资金要求。自然人投资者、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由人民币1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30万元,其他认购规则不变。

2.申购资金要求。自然人投资者、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单笔申购资金金额最低由人民币1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30万元,其他申购规则不变。

3.赎回份数要求。申请部分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请赎回后,剩余信托份额与该开放日前一交易日的信托产品净值乘积下限由人民币1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30万元,

其他规则不变。

()根据本产品法律文本相关约定,自202411日至20241231日,华宸·七日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人暂停浮动信托报酬计提,期间浮动信托报酬计入信托财产净值。浮动信托报酬的放弃,不代表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的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代表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三)本报告期间信托财产运用无重大变动情况。

(四)本报告期间无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受益人

利益的情形发生。

(五)在20242月份,本信托计划的项目经理进行了变更,由思奇夫、高龙调整为思奇夫、胡少华。

(六)依据《信托合同》无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六、结论

本报告期内,信托财产运用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运行稳定,没有发现信托的重大不利情况。受托人今后将继续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勤勉尽责,谨慎、有效管理,努力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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