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宸信托·宸享3个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信托合同中关于受益人大会召集事项的相关约定,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召开本信托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25年11月6日(周四)15点。
二、会议形式:现场会议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西街23号日信华宸大厦5楼1号会议室、腾讯会议(会议号另行通知)。
四、会议召集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
五、参会对象:
1、本信托全体受益人或其授权代表(现场参会的,由受益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现场出席);
2、受托人、信托执行经理。
六、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受托人出具的《关于华宸信托·宸享3个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部分信托要素变更的提案》,详见附件1。
七、会议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每一信托单位拥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表决以表决函书面表决为准。书面表决函见附件2。
2、鉴于该议案内容不涉及更换受托人、提前终止或延期信托计划的情形,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
3、本次大会表决结束后,由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表决意见进行统计并形成决议。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本次受益人大会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思奇夫 胡少华
电 话:0471-4193864 传 真:0471-4193908
附件:1、关于华宸信托·宸享3个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部分信托要素变更的提案
2、华宸信托·宸享3个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意见
3、委托代理书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0月23日
附件1
华宸信托作为“华宸信托·宸享3个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受托人,决定就下述事宜召集受益人,于2025年11月6日召开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大会审议事项内容如下:
事项一:本信托的投资限制由“本信托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持有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信托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个月内卖出;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品种。”变更为“本信托不得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如本信托持有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信托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个月内卖出。”
事项二:本信托的期限由“本信托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但存续期限不少于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受托人可不经受益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具体以受托人网站或APP客户端上公告为准。”变更为“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10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上述期限为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如果上述期限内出现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则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有权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延长信托计划的期限,但需在受托人官网公告延期计划。”。
事项三:本信托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由“本信托计划以3个月为周期,定期开放。信托计划申购/赎回开放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满三个月的首个星期二开放,开放日可办理申购、赎回(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信托计划可以设立临时开放日,具体临时开放日以受托人网站或APP客户端上公告为准。”变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后的每满3个月后的首月的5号(其中首月是指下一个3个月中的第一个月,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交易日),本信托计划可以设立临时开放日,具体临时开放日以受托人网站或APP客户端上公告为准。”。
受益人大会议案通过后形成受益人大会决议,该决议为原华宸信托·宸享3个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受益人大会予以审议。
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0月23日
附件2
受益人名称:
持有信托单位份数:
受益人审议了受托人提交的《关于华宸信托·宸享3个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部分信托要素变更的提案》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表决意见:在相应的方框里画○。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机构受益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自然人受益人(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委托代理书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现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出席并表决“华宸信托·宸享3个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表决过程中所签署的文件及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特此委托。
附: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
年 月 日